(2016)川17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欧明清与宣汉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清,宣汉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90号原告:欧明清,男,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文坛,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汉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乔大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俊池,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欧明清与被告宣汉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