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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7号原告王某某,1991年4月1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吴某某,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返给原告20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给原告5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