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213号罪犯刘佳祥。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4月1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邳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佳祥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对被告人刘佳祥犯罪所得的钱款及购物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徐狱假建字第209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佳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佳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赃款已继续追缴2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佳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佳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