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朝东、李中生与兰强、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朝东,李中生,兰强,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于朝东。申请执行人李中生。被执行人兰强。被执行人孙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朝东、李中生与被执行人兰强、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