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29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塔娜与马玉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娜,马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967-1号申请执行人塔娜,女,41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玉山(身份证名为陈玉山),男,4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29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玉山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农村信用社622976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现因所冻结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玉山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农村信用社622976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ZZZ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060502ZZZZZZZZZZZ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