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家中,接受邓某丙、覃某、钟某乙、邹某乙、黄某乙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其中2015年第60-130期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745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起获的投注单、记录本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某丙、邓某乙、邓某丙、覃某、钟某乙、邹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已坏),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代理审判员 仝艳荣人民陪审员 梁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斯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