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3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王明芽、朱海军、芜湖澳赛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王明芽,朱海军,芜湖澳赛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3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王明芽,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海军,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澳赛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明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王明芽、朱海军、芜湖澳赛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海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