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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委赔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委赔监16号郭春梅:你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保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以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发生火灾烧毁李立营被杀一案现场材料,致使刘金良不能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给你一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应给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可依法申请赔偿,但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你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在上述法定赔偿范围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另外,针对你因刑事案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已经给予了你一定的生活救助。综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保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对你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O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