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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姜国华、姜泰、刘静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生,姜国华,姜泰,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生。被执行人姜国华。被执行人姜泰。被执行人刘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2050元。本院在李天生与姜国华、姜泰、刘静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