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姜国华、姜泰、刘静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生,姜国华,姜泰,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生。被执行人姜国华。被执行人姜泰。被执行人刘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2050元。本院在李天生与姜国华、姜泰、刘静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