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伦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郝存章,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伦凯。一审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伦凯、一审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