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与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16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王文进,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徐国安,执行董事。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3月31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湖县供电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