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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魏云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芝芬,魏云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刑初73号自诉人樊芝芬,农民。委托代理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云明,农民。自诉人樊芝芬以被告人魏云明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樊芝芬在宣告判决前,因需要补充证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樊芝芬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芝芬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李 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