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魏云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芝芬,魏云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刑初73号自诉人樊芝芬,农民。委托代理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云明,农民。自诉人樊芝芬以被告人魏云明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樊芝芬在宣告判决前,因需要补充证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樊芝芬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芝芬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李 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