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庞启灿与冼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启灿,冼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庞启灿,男,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0670。委托代理人:雷家柱。委托代理人:林怡秀。被告:冼勇华,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14。原告庞启灿诉被告冼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启灿的委托代理人雷家柱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勇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启灿诉称:2014年,原告经清城区岗头红砖厂老板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在清城区横荷广清医院马路对面接了单工程,建设商品房,需要购买红砖。于是,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定:由原告将红砖运到工地,一级红砖价格0.32元/块,二级红砖0.23元/块。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一共向原告购买了一级红砖31000块,二级红砖20000块,未付货款。2015年5月17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才给付2000元,并承诺2015年5月底再给付货款5000元,2015年6月15日号将货款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520元给原告,并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庞启灿举证如下: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数据,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3、送货单,拟证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被告向原告购买一级红砖31000块(单价0.32元/块),二级红砖20000块(单价0.23元/块)货款共14520元,还欠货款12520元的事实。被告冼勇华没有提交答辩状,亦没有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红砖51000块,价款共14520元。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在2015年5月17日已付款2000元,尚欠12520元货款,并承诺在2015年5月底付5000元,在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余款。但此后被告未付款,尚欠原告12520元货款未付。另外,原告表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货款12520元未付的事实,原告已提供了被告签名确认的《送货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诺在2015年5月底付款5000元,余款在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举证证实已付清货款12520元,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520元。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252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6月16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确定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冼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庞启灿支付货款12520及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启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庞启灿负担14元,被告冼勇华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