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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月霞诉丁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霞,丁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马月霞,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干部。被执行人丁洪仁,男,1959年5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洪仁向申请执行人马月霞偿还借款本金38465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5元,执行费57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马月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丁洪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