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戚凤华与被告管立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凤华,管立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12号原告戚凤华。被告管立民。委托代理从郭玉伟,河北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203155。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戚凤华与被告管立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凤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凤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9.00元减半收取129.50元,由原告戚凤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