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江、王岳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桂江,王岳霞,陆洪山,肖清健,王建锋,陈焕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203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王桂江。被告王岳霞。被告陆洪山。被告肖清健。被告王建锋。被告陈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江、王岳霞、陆洪山、陈焕良、王建锋、肖清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李翰林人民陪审员 管清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