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948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麟,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张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