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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948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麟,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张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