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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斌盗窃、盗窃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376号罪犯关斌,男,生于1989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绵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相加,总和刑期五年二个月,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关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得标准分165.93分,罚金已履行8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关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关斌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