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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国锋与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锋,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304民督61号申请人陈国锋,男,汉族,1982年0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子石,南充市嘉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国锋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共计5343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为据,所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理应由被申请人给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理由成立。为此,申请人陈国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国锋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共计534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