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与张庆峰、王振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银星丽苑地下商业负101至负***号商厅。法定代表人潘保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峰,男,1955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元,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华,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商业步行街(北区*座)。法定代表人潘保卫,总经理。上诉人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峰、王振华,原审被告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佳佳超市松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7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