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爱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2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6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实际查封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位于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四大道3#厂房801、102厂房。后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位于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四大道3#厂房801、102厂房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