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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道敏申请执行顾永继、朱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敏,顾永继,朱占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字10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敏,女。被执行人顾永继,男。被执行人朱占桃,女。王道敏申请执行顾永继、朱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顾永继、朱占桃给付申请人王道敏人民币9万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顾永继有的一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顾永继所有的一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2年。(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安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