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3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