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汤爱民与王晓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爱民,王晓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77号原告汤爱民,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晓莉,女,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汤爱民与被告王晓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王晓莉未应诉答辩。经查,被告王晓莉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蔡河村三组8号。本院根据原告汤爱民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帝奥世伦名郡售楼处邮寄的应诉材料被退回,退回原因是被告已不在该单位工作,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赖海敏的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路遥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