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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初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徐永强、张铁和与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吉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强,张铁和,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吉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字44号原告徐永强。原告张铁和。被告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28号东旭大厦1号楼2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被告高吉庆。本院在审理徐永强、张铁和诉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吉庆开发建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强、张铁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高吉庆1500万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被告等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对���保全申请具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强、张铁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高吉庆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两被告等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