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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哈力麦与被告马小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号原告马哈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马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3日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女孩,长女马某甲,现年10岁,次女马某乙,现年4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被告脾气暴躁,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12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将原告的左眼打伤。2015年6月被告又因家庭琐事用鞋子将原告的腿部打伤。2015年10月19日晚,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财产:修建了水泥平顶5房屋间,砖木结构的东房4间;在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购置了楼房一套,面积97平方米。现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长女马某甲,次女马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虽常因琐事发生吵口,但没有夫妻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现我不同意离婚,请法庭调解我们婚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3日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女孩,长女马某甲,现年10岁,次女马某乙,现年4岁,现随被告一块生活。2015年10月1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而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时间较短,并且生有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婚姻确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登云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