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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顺英与蔡仁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星,尹顺英,蔡仁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异18号异议申请人金玉星,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尹顺英,女,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蔡仁善,女,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尹顺英与被执行人蔡仁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金玉星不服我院(2015)安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查封蔡仁善银行存款中,绝大部分款项系其多个子女从国外汇进的赡养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蔡仁善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查封。异议申请人金玉星在异议审查期间,以本院已经解除对蔡仁善银行账户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金玉星撤回异议申请行为并无不当,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玉星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王桂芳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