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顺英与蔡仁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星,尹顺英,蔡仁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异18号异议申请人金玉星,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尹顺英,女,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蔡仁善,女,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尹顺英与被执行人蔡仁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金玉星不服我院(2015)安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查封蔡仁善银行存款中,绝大部分款项系其多个子女从国外汇进的赡养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蔡仁善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查封。异议申请人金玉星在异议审查期间,以本院已经解除对蔡仁善银行账户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金玉星撤回异议申请行为并无不当,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玉星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王桂芳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