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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侯然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1882号罪犯侯然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然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32年4月2日)。罪犯侯然强于2013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然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侯然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侯然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郑州、鹤壁淇县等地,采取撬开车门盗车等手段作案5起,盗窃车辆等价值134141元。2010年3月29日18时28分左右,被告人侯然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二街与明生交叉口向南50米处,采用胶带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范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卡内现金162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侯然强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然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然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然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