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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492号原告王xx,女,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张xx,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张云清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