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492号原告王xx,女,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张xx,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张云清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