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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鲁国龙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龙,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鲁国龙,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陈秀华,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鲁国龙与被执行人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秀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