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鲁国龙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龙,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鲁国龙,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陈秀华,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鲁国龙与被执行人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秀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