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易志荣与唐基行,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荣,唐基行,陈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792号原告:易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14。被告:唐基行,男,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公民身份号码:×××5535。被告:陈美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524。被告:陈美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玉桥村民委员会原里村l4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510221524。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荣诉被告唐基行、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基行、陈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对被告唐基行、陈美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荣撤回对唐基行、陈美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志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经审 判 员 袁金淑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