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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036号原告陈小利,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房建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