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于张大会抢夺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323号罪犯张大会,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船山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得标准分171.43分,已缴罚金5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所提罪犯张大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张大会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