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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江苏海圣制衣有限公司与周小冬、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圣制衣有限公司,周小冬,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江苏海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文和,江苏海圣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小冬。委托代理人尤正海,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法定代表人卢礼云,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钱忠祥,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圣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公司)诉被告周小东、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圣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圣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圣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海圣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凤刚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人民陪审员  胡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