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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7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海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堂,赵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759-12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堂。被执行人赵学宝。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1)临罗执字第175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学宝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学宝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