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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童晓锋、童雪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晓锋,童雪聪,童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童晓锋,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雪聪,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群英,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童晓锋与被执行人童雪聪、童群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雪聪、童群英下落不明,童雪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童群英与童庙道所有的位于宁海县前童镇新街的房地产已拍卖,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额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雪聪、童群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