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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邱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