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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6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韶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