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6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韶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