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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谭会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谭会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负责人王永清。委托代理人刘雪茹。委托代理人吴冬雪。被执行人谭会生(曾用名谭慧生)。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谭会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忠、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38551.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工、中、农、建、交、江苏银行、邮政储蓄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车辆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案现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已将被执行人谭会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