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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61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