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61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