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52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