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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52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