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秋荣与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邱海生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秋荣,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邱海生,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13-1号申请人潘秋荣。委托代理人谈利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邱海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邱海生。被申请人邓涛(曾用名邓庆稳)。申请人潘秋荣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邱海生、邓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潘秋荣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邱海生、邓涛在银行帐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治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46-6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5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邱海生、邓涛在银行帐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治平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46-6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5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