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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家文与马关银、马才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家文,马关银,马才普,刘美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家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关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才普。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美英。再审申请人朱家文因与被申请人马关银、马才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民终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家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约定孔底见石率为80%、桩孔深度为255.6米。朱家文与马关银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孔底见石率为80%,马关银的反诉状中写明标准为孔底见石率80%。朱家文实际打孔桩深度为255.6米,而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37米。(二)马关银等人将桩孔承揽给第三人施工,朱家文对此并无过错,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依据。朱家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朱家文主张双方约定孔底见石率为80%问题。经查,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对孔底见石率各执一词。朱家文称马关银在民事反诉状自认孔底见石率为80%,但该反诉状无马关银签名,不能证明该反诉状系马关银所提交,朱家文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孔底见石率为80%,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打桩孔深度的问题,朱家文称实际打桩孔深度为255.6米,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朱家文作为承揽人应妥善保管桩孔,双方应维持桩孔现状。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于桩孔垮塌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桩孔深度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依据马关银等人认可每个桩孔深1米,共计37个桩孔,共计37米确认应支付给朱家文的报酬金额,并无不当。关于马关银等人将桩孔承揽给第三人,朱家文对此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因朱家文所打孔桩未经验收即被雨水冲垮,双方对如何修缮未能达成一致。朱家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做下去,后马关银等将桩孔承揽给阮殿银,并交付验收。一审法院认为,马关银等人在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将打孔桩承揽给阮殿银,故使用材料、支付阮殿银报酬所产生的费用,无权要求马关银赔偿。一、二审法院并未认定朱家文对此存在过错,故朱家文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家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家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 斌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代理审判员  谭 翠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