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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咸阳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咸阳乐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乐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乐城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乐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7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