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秦玲玲与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玲玲,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朱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秦玲玲,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钟雪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奎,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玲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4850123.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443元、申请执行费50901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奎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2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一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朱奎三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皖F567**号小车一辆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申请执行人秦玲玲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朱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