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47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法定代理人:朱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