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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47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法定代理人:朱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