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赤峰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赤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初21号原告李瑞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宪东,系市长。委托代理人郭伟,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李瑞峰诉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瑞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30元。审判长 孙艳红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