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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万炳良与娄底市海谊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特9号申请人万炳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娟。申请人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院内*栋*楼。法定代表人曹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光荣。本���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万炳良、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瑾嫦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炳良、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娄底市娄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2016)娄星联民调字第008号调解协议:1、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偿还万炳良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已经支付到2013年12月31日止,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应支付万炳良利息36万元,本息合计126万元,由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日前向万炳良偿还完毕;2、万炳良自愿放弃2016年1月1日开始的全部利息;3、以上调解协议双方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万炳良、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的(2016)娄星联民调字第008号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炳良、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16)娄星联民调字第008号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