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福达钢管租赁站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福达钢管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强、余承扬,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福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上睦村同联。经营者:仲坤根,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福达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福达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建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0元,由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 翔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