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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潘省、李慧娟与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省,李慧娟,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5号原告:潘省。原告:李慧娟。委托代理人:潘省,系李慧娟丈夫。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1111号2楼。法定代表人:周忠兰。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285号。负责人:周益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省、李慧娟与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省、李慧娟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省、李慧娟撤回对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原告潘省、李慧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